一般人論台灣關係法,以為那是美國人對台灣的 恩惠。其實那是因為美國為了繼續賣武器給台灣,和 爭取台灣外匯存底繼續存放美國銀行的立法。若美國 有誠意履行舊金山和約,堅持承認台灣獨立不屬中國 的立場,效果絕對比台灣關係法好。
台灣關係法比較特殊者為第2章(b)的(2),美國追 求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穩定,(b)的(3),美國與中國建 交是基於台灣前途會和平解決的期待。(b)的(4),美國 關切以非和平的方式,包括封鎖、禁運,解決台灣前 途。(b)的(5),美國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第2章的 (c),美國將保護並增進台灣的人權。第4章(b)的(3)的 (A),美國承認中國不影響台灣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 (中美建交)後的財產所有權。
只要美國履行舊金山和約,這些台灣關係法的條 文,都是基本上應該履行的義務,因為另立台灣關係 法,反而使人產生錯覺,以為舊金山和約失效了。所 以台灣關係法給人的印象是,目的在對台軍售,以及 吸納台灣的外匯存底。例如,第2章的(b)(5)為斷交後 繼續軍售的法律依據。而第4章(b)的(3)的(A)提供了法 律保障,台灣才會放心把錢存美國,不怕被中國領 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