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新聞第54號
台灣獨立不是從中華民國分離 台灣既是被中華民國非法佔領 獨立當然不是從中國分離 | 證據:(1)中華民國55憲草 (2)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 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946年12月「國民大會實錄」記載,在立憲之 前,由蔣介石委託當時的立法院長孫科報告:「第4條 關於領土之規定,五五憲草採列舉式,因為起草之 際,正值918事變發生,國家領土被佔領,故有採用列 舉方式之必要,以杜侵略野心,並表示全國人民收復 失地的決心。勝利以後,不僅東北失地業經收回,即 失去50年的台灣澎湖,亦已收回,故本草案改用概括 方式,規定: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係指領土變更須依 據法律規定辦理。就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國民政府 公佈。領土變更不外2種;(1)領土放棄。(2)領土接 收。前者如外蒙古獨立,後者如台灣收回,均係變更 領土之實例」。
從孫科的報告可知兩點。1. 台灣非中華民國固有 領土,因為五五憲草未將台灣列為其固有領土(見下 段)。2. 即使是其固有領土,其國民大會五十多年來迄 未有「領土接收」之決議。由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國 民大會未辦理「領土接收」的法律手續亦可證明,中 華民國非法佔領台灣。 五五憲草在1934年10月16日由其立法院三讀通 過,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第4條原文為「中華 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甘 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 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新疆、蒙古、 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 決,不得變更」。可見,台灣不在中國憲定領土之 內。 | |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在自費專職研究台灣主權,及相關的史地、政治、文化、血統等問題。 Fax:08-753-6335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