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新聞第52號

中華民國竊據台灣日本站出來作證
馬關條約和日清交割台灣文件為憑

 

1日本:以馬關條約取得台灣主權。
 證據:馬關條約。
 中國:沒有取得台灣主權,但以開羅宣言、波茨坦
    宣言冒充日本移交的條約。

2日本:入台之前辦妥交接。
 證據:日清全權大使的交接文據。
 中國:以受降令混充接收令。
 證據:陳儀第一號命令。 

  令上首先註明,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命令第一
號」來台受降。然後越權,註明:「並接收領土、人
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中華民國竊據台灣的
手段大曝光。

  陳儀如何貍貓換太子,把軍事上的受降變成台灣
領土主權的接收?他的手法很粗糙。受降時,陳儀將
他的第一號命令交給日本,命令上最先寫著,是奉
「蔣介石命令第一號」(而蔣介石係奉「麥克阿瑟的第
一號命令」)來台灣受降,挑明是軍事上的受降,沒有
違背麥克阿瑟的命令。後來就越權,在命令上僭稱是
來「接收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要
求日本駐台總督安藤利吉遵照辦理。

  從上面所說的事實可以得到結論,中華民國竊據
台灣,是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冒充主權移轉的條
約,再利用「麥帥第一號令」冒充領土移轉的接收
令。我們來查看日本正式取得台灣的過程,和中華民
國混入台灣的過程,兩相比較就會瞭解。

第1. 甲午戰爭後,日本和滿清締結馬關條約,取得台
  灣的主權。但是中華民國並未和日本締約以取得
  台灣,它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冒充為條約,
  現在竟又被我們發現,連騙我們的開羅宣言亦無
  人簽字。
第2. 日本軍進入台灣全面接收以前,事先與滿清在基
  隆海上,根據馬關條約交接。這有滿清全權大使
  李經方,和日本全權大使樺山資紀的交接文件為
  證,中國沒有條約做為交接的依據,當然就沒有
  交接文件。它用受降令假裝接收令接收台灣,用
  沒有公信力的陳儀公告,模仿樺山諭示,表示取
  得台灣,竊據台灣證據充分。


馬關條約要點 1895年4月17月

第1條:大清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
    故凡有虧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大清國
    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2條:大清國將下開各地永遠讓給日本。
   (1) 遼東半島。
   (2) 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3) 澎湖列島。
第4條:大清國得將庫平銀2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
    軍費。該款分作8次交完。
第5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2年內,日本准大清國
    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
    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
    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日清交割台灣的文件
1895年6月2日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照
在馬關所定和約第5款第2條交接台灣一省。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簡派2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
方,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簡派台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
位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各為全權委員,因兩全權委
員會同於基隆,所辦事項如左(因原文係直書,故寫
「如左」):

  中日兩帝國全權委員交接光緒21年3月23日即明治
28年4月17日在馬關兩帝國欽差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第5
款第2條中國永遠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
島嶼,並澎湖列島,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19度起至
百20度止,及北緯23度起至24度之間諸島嶼之管理主
權,並列冊所示各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
公物件,均皆清楚,為此兩帝國全權委員願立文據,
即行署名蓋印,以昭確實。

  光緒21年5初10日,明治28年6月2日,訂於基隆,
繕寫兩份。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委員2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
方,大日本帝國全權委員台灣總督海軍大將從二位勳
一等子爵樺山資紀。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在自費專職研究台灣主權,及相關的史地、政治、文化、血統等問題。
    Fax:08-753-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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