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新聞第29號

中華民國雖事實上控制台灣但國際不承認
台灣反因中華民國的關係而被認為屬中國
台灣若不獨立,必定死於維持現狀的迷思

 

  中華民國從前多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國際
協定」,證明台灣屬於它。但本網站於5/20在本網站
新聞第15號要求中國拿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中
國拿不出,還二度破壞本網站,其經過,寫在5/26的
網站新聞第17號。可見中國及中華民國對台主權是騙
人的,不敢公開對質。

  520中華民國被揭發非法佔領台灣之後,中國時報
拿不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卻繼續以這兩個宣言
欺騙台灣人,在5月29的「特稿」及6月1日的「暸望」
中說,根據這兩個宣言,台灣已經交給中華民國。若
有這兩個宣言,請中國時報把參與國簽字的影本刊出
來吧!

  聯合報則比較聰明,知道這兩個宣言是騙人的,
在5月29刊出一個台北市研究生的文章以為回應,文章
的標題說: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先佔行為,連
阿扁都說,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顯然是,因聯
合報拿不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只好從中華民國
「事實控制」這個角度用力著墨,並在標題的前面寫
「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在標題的後面則說
「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再次意圖把台灣和中
華民國混為一談。

  聯合報要談「事實控制」就來談吧。本來,「事
實控制」相關論點的依據都是學說。而國際法上,學
說屬於次要法源,權威性低,且國際法院的判決中,
從未引用過學者的學說,所以,聯合報即使談贏了,
也沒有作用,何況聯合報是輸定了。因為,它的論點
不堪一擊。

  我們先從學說的效力談起。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雖未列舉國際法的優先順位,但1907年海牙第12公約
第7條明定,有公約則依公約裁定,沒有公約可以依循
時,才依其他國際法的法則,例如學說,去裁定。

  有些學者甚至不認為學說是國際法的法源。而丘
宏達(1993)在他的「現代國際法」(三民書局)中更指
出,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雖有規定,「各國權威最高
之公法學家學說」,「可作為法律原則之補助資
料」。但是到1993年為止,國際法院的判決中,從未
引用過學者的學說。由此可見,即使「中華民國事實
控制台灣」言之成理,充其量亦僅學者之言而已。

  在這效力近乎零的領域,中國學者也不放棄,因
為除了學說,再也找不出更有力的中國對台主權的主
張了。中國人提出,中華民國合法擁有台、澎法律主
權的學說有二,1為「先佔」,2為「保持佔領」。

  他們說:「中華民國可依先佔原則和Uti Possidetis
(保持佔領)原則直接且有效地控制台灣、澎湖,並進
而建立領土主權」,縱使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對移
轉領土缺乏明確的條文,中華民國仍可合法正當地擁
有台灣、澎湖的法律主權。以下就來討論,這兩個中
華民國可以合法正當地擁有台灣、澎湖的主張。

 (1) 「先佔」的主張:可分為傳統主張和新的見解。
  (a)傳統的「先佔」:依此法則,領土主權也可移
    轉到另一個政府或統治當局,只要所占是無
    主地或無任何國家主張主權的土地,並且顯
    示其有作為主權國的意願或意圖及有某些如
    統治當局般的實際運作及表現。
  反駁:「先佔」適用的無主地是荒島之類無人居
     住之地。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後,
     並未墟其地而使它成為荒島。可見中華民
     國對台灣的「先佔」,即使只是學說,也
     不能成立。
  (b)學者奧本海、歐康奈等對「先佔」的新見解:
    在新發現或被廢棄的領土上,作為主權國的
    意願、意圖、主權運用、表現等,決定「占
    領」是否發生,而以持有事實和行政權的運
    作,檢驗「占領」是否有效。
  反駁:傳統「先佔」和奧本海「先佔」之主要差
     別為,後者多了被廢棄的領土。後說中的
     「新發現領土」和傳統「先佔」中的「無
     主地」意義相同,原文都是Terra Nullius。

  奧本海「先佔」適用的對象是新發現或被廢棄的
領土,台灣非「新發現」領土,理由如上述。但台灣
也非「被廢棄的領土」。因「被廢棄的領土」大多係
指尚未開發領土,如荒島,被佔領一段時間後,不值
得繼續經營或統治而棄置者。例如1598年荷蘭佔領模
里西斯島,設立總督,雖然經過了一百多年,但荷蘭
移民島上的人,一直只有幾百個人,遂於1710年棄置
(abandoned不是renounced)該島。1715年法國佔領該
島,這才是奧本海所說的「先佔」。「先佔」的意義
就是原始型態的取得,但台灣已是高度開發。中華民
國在台灣,顯然是「非法的存在」。

 (2)保持佔領Uti Possidetis的主張:
  學者勞德派克說:「戰爭結束後,其征服領土之
 割讓,雖未成為其和平條約的條件之一,在法律
 上,此領土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占據而被併
 吞」。勞德派克等人的主張被解釋為:雖然舊金山
 和約日本只放棄台灣,未言明交給中華民國,但在
 法律上,因台灣被中華民國持有、占領而可以被中
 華民國併吞。
  反駁:(a)依本學說,有資格併吞台灣者,是二次
      大戰中的同盟國全體,不是中華民國。
      1950年8月美國總統杜魯門致函聯合國,
      就表示了這個意見。他說:「台灣的實
      際地位是盟軍在太平洋區作戰勝利得自
      日本的領土」,否定了中華民國依「保
      持佔領」學說,以中華民國的身份合法
      取得台灣。相反的,同盟國之中的美英
      蘇,1945年在雅爾達會議就達成協議,
      從敵國(日本、義大利)分離的領土交聯合
      國託管,同年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追認
      這個協議,聯合國憲章第76條表明,託
      管的目的是讓這些領土自治或獨立。由
      於所有同盟國都加入了聯合國,可見同
      盟國無意併吞台灣,反因為了防止中華
      民國併吞台灣,而在舊金山和約第26條
      加上這一段:「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
      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
      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
      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
      國同等享受」。意即,若日本和中華民
      國簽訂中日和約時,明示或暗示,將台
      灣交給中華民國,則日本亦須以同等的
      利益,交給舊金山和約簽字的48國。顯
      見盟國不但無意併吞台灣,而且反對任
      何國家併吞台灣。
      「保持佔領」不適用中華民國,中華民
      國只是同盟國在台的代理,而1952年4月
      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
      主權,東京的盟軍總部解散,中華民國
      的代理權自然消失。中華民國只是同盟
      國在台的代理一事,蔣介石的「中國戰
      區最高統帥命令第一號」承認在案。命
      令上這樣寫:「根據日本降書及聯合國
      最高統帥對日本帝國所下的第一號命
      令,茲對中國戰區內中華民國(遼寧、吉
      林、黑龍江3省除外)台灣及越南北緯16
      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頒
      佈本命令」。聯合國最高統帥對日本帝
      國所下的第一號命令要求什麼,這可從
      蔣介石派到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的將
      領盧漢所公佈者得知:「中國軍隊赴越
      目的為維護治安、保障和平,任務完,
      即行撤退」。蔣介石來台的任務就是把
      日軍繳械、遣送回日本而已,工作完畢
      就須撤軍回中國。但1945年10月25日陳
      儀來台受降之後卻說:「從今天起,台
      灣、澎湖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置於中
      華民國主權之下。本來,依各地區盟軍
      受降頂多停留3個月的例子,中華民國在
      1946年1月25日就須離台,最慢也應隨東
      京的盟軍總部1952年的解散而撤出台
      灣,但它沒有,名不正言不順的留在台
      灣,不是竊據為何?
     (b)中華民國或可辯稱,它是同盟國在台的
      代理,雖在1952年4月東京的盟軍總部解
      散後代理權就消失,但本學說所指係
      「戰爭結束後,其征服領土」的歸屬問
      題,因為中華民國一直在台灣,即使代
      理權消失,依勞德派克的學說,亦可合
      法擁有台灣。可是,中華民國佔據台灣
      是二次大戰的結果,然而因戰爭而取得
      的領土,1919年的國際聯盟公約就不承
      認其為合法,1928年的反戰公約、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亦反對以武力取
      得土地,學說和公約、憲章抵觸,當然
      學說無效。況且上述的公約、憲章,中
      國是簽字國。
     (c)不管傳統的「先佔」或「保持佔領」的
      學說,它們都有時效的問題,亦即,不
      受干擾、不受質疑的佔領多久了之後才
      能合法地擁有佔領地。有學者說25年,
      有的說50年,有的說100年或更久直到不
      復記憶才生效,有的學者根本不承認,
      所以,尚無定論。因此,沒有一個國際
      性法庭的判例,直接指明是根據「時
      效」原則去判決的。中華民國對台灣的
      施政,不能對抗「大西洋憲章」、「聯
      合國宣言」、「雅爾達會議議定書」、
      「聯合國憲章第77及76條」以及「舊金
      山和約第2條」等,正式締結的公約所承
      諾給予台灣的領土主權。即使阿扁當了
      中華民國總統也一樣,只是一個黑市的
      總統。但他只要據理力爭,台灣就可獨
      立,就不是黑市的總統。
     (d)二次大戰前的殖民地或託管地,不管被
      佔領幾十年或幾百年,大都獨立了,這
      顯然推翻了中國學者所依據的「先佔」
      及「保持佔領」學說,中華民國統治台
      灣不但於法無據,也經不起事實的驗
      証。戰後新興國家的誕生,是從外來主
      權者手中獨立,殖民地人民的領土主權
      升格為國家主權。戰後日本放棄台灣,
      台灣已無外來主權者,台灣人的領土主
      權比上述新興國家更有資格升級為國家
      主權,若承認中華民國合法領有台灣,
      無異推翻1970年「聯合國國際友好合作
      宣言」。因為此項宣言規定,殖民地或
      自治領,依聯合國憲章,享有「與統治
      國的領土有所區別及不同的地位」,直
      到實施民族自決為止。
<結論>
  就歷史種族(見本網站有關「血統」的各個新聞)、
國際協定(中國拿不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而台灣
可拿得出十幾個協定)、事實控制等三大項來說,不管
是從純粹的法理或歷史事實進行檢驗,台灣都不屬於
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是自1950年11月28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伍修權就在聯合國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
澎湖聲稱其主權,乃是基於其以國民黨政府的法律繼
承者的地位,而國民黨政府已經從1945年10月25日,
依據占領原則,確定其在台灣的權利」。

  1999年8月19日該國代表秦華孫仍舊在聯合國宣
佈:「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宣告了中華民
國政府歷史的終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此成為全
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她理所當然地繼承了原中華民
國政府管轄的全部中國領土和行使對包括台灣省在內
的全中國的主權,理所當然地成為中國在國際上的唯
一合法代表」(按: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案已承
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政
府)。又說:「雖然海峽兩岸尚未統一,但是台灣是中
國領土一部分的地位并沒有改變,中國擁有對台灣的
主權也沒有改變,海峽兩岸絕非兩個國家」。2000年2
月21日的「一中白皮書」,2000年5月20日對阿扁演說
的回應,也一再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的
主張。

  可見,將近半世紀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想拿
台灣卻拿不到,而中華民國從各方面來看,對台都無
合法主權、無合法統治權。但因為台灣人不抗議非法
統治,才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機會,透過中華民國
「統治」台灣的關係,找到了併吞台灣的口實。雖然
李登輝談兩國論,但那是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兩國關係,台灣仍舊被視為中國內政,沒有機會
出頭天。若陳水扁談邦聯,對台灣傷害更大。

  因此,台灣人除了應該出面否定台灣是中國領土
的一部分之外,也應該撇清和中華民國的關係,否
則,套句美國獨立戰爭時,最暢銷的「常識」一書的
作者湯姆.潘恩的名言:「如果台灣被認為是中華民國
所有,沒有一國會願意為台灣獨立出面調解,美國和
日本更不可能出兵援助」,「如果台灣人自認是屬於
中華民國的中國人(事實上,台灣人不是平埔就是山胞)
,台灣獨立在外國人眼中是叛逆,台灣人是叛徒,沒
有一國會同情」。即使維持現狀,最後,等中國強大
之後,台灣必因和中華民國糾結不清,而被中國順手
併吞。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在自費專職研究台灣主權,及相關的史地、政治、文化、血統等問題。
    Fax:08-753-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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